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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飞友航拍爆炸现场被拘 执法是否有据引争论

http://www.scol.com.cn  (2017-01-09 20:01:36)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赵萤  

  河北衡水的一小区7日晚19点40左右,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8日上午,当地一航拍爱好者驱车至附近,放飞无人机对救援现场进行航拍,后被警方拘留5日。

  多家媒体都用到了这样几段话作为新闻稿:

  中新网衡水1月8日电 (崔志平 班珏) 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8日晚间透露,7日,该市桃城区滏东嘉园发生爆炸致2死1伤。8日上午,男子张某驱车到该小区操控无人飞行器到事故现场上空进行拍摄,影响了正常救援秩序被该市桃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天。

        1月7日19时30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区滏东嘉园10号楼2单元1103室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事发后,当地党委、政府立即开展抢救和相关善后工作。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按照统一部署在对滏东嘉苑现场周边进行警戒隔离和秩序维护。8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张某操控无人飞行器到事故现场上空进行拍摄,影响了正常救援秩序的有序开展,并引起部分民众围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经查,张某,男,1986年出生,衡水市桃城区人,视频拍摄及编辑爱好者。2017年1月7日晚在朋友圈得知滏东嘉园事故后,于次日上午驱车到滏东嘉园西300米,操控无人机到事故现场上空进行拍摄。后被民警发现,从无人机内存卡上读出事故现场照片十几张,动态视频一分多钟,内存卡中提取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均为消防及公安民警救援、勘查画面.

  目前,张某已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天。

  当前,无人机飞行在事实上是无法可依。从行政角度来说,法无授权则不可为,而国家并没有以立法形式明确授权民航或公安系统对无人机的飞行行为进行管理。

  中国的空域实际上是授权军方管理。而部队并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存在,无法针对普通民众实施管理职能。这样一来,无论是民航、公安,或是军队,都不具备明确的执法资格。

  在实际操作层面,公安系统针对无人机的飞行行为,往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依据,对当事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如造成恶劣影响的,则由法院根据《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决。

  据报道,本次事件当地公安是以“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报道中提及,该当事人是在事发地300米以外起飞对现场进行拍摄,并引起群众围观。

  按一般飞手的操作习惯,300米外已接近视距范围极限,飞手往往是根据地面图传信号进行操作,这种情况下通常会与被拍摄物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而从常识上讲,这种距离应该不至于影响救援人员的作业。

  此外,即使是飞手采用了最大尺寸的IPAD作为地面观测设备,其周围的空间也顶多只能容纳十来个吃瓜群众现场围观,不至于影响起飞点的公共秩序。

  综上,『航拍四川』认为,此次事件中,当地公安对该飞友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当然这是根据目前已公开的报道材料所作出的判断——如飞手真的在离救援人员头顶5米距离盘旋,那是他自行作死活该。

  此前,公安部已明确公民可对民警执法进行拍摄并进行监督,消防作为公安的一个警种,其行为救援也应在此范围之内。公民在地面的拍摄,只要不影响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操作无人机进行空中拍摄不过是监督工具变化而已,如因此受到处罚,则在逻辑上有些推理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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